我将把妒忌问题作为特殊心理因素如何介人正义理论的一个例证来讨论。尽管每种特殊心理因素无疑产生着不同的问题,其一般过程却是相同的。我先来指出妒忌所以成为一个困难的问题的原因,即指出差别原则认可的不平等可能会如此严重以致使妒忌达到一种危害社会的程度这一事实。为说明这种可能性,我们需要区别一般的妒忌和具体的妒忌。获利最少者所体验的对境遇较佳者的妒忌是对他们占有的善的种类的妒忌而不是对他们占有的特殊对象的妒忌,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妒忌是一般的妒忌。例如,上层社会的较大财富和机会受到妒忌,妒忌者希望自己也得到类似的利益。与此成为对比,具体的妒忌的类型特点是敌对和竞争,在竞争职位和荣誉或另一个人的情感中失败的人们,倾向于妒忌他们对手们的成功;凯觎他们所获得的东西。因此,我们的问题在于:正义原则,尤其是和公正平等机会一致的差别原则是否可能在实践中产生过多的有破坏性的一般的妒忌。
我现在来讨论适用于这个问题运用的对妒忌的定义,为确定观念,假定必要的人际比较就是借助于客观的基本善,即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作出的,为简明起见,我在应用差别原则时,一般是使用这些基本善来规定人的期望。这样我们可以把妒忌看作带着敌意去看待他人的较大的善——即使是他们的较我们幸运并不减损我们的利益—的倾向。我们妒忌(按照善的某种公认指标来估价)其境况好于我们的人们,而且我们还希望剥夺他们的较大利益,尽管就我们自己而言可能放弃某些东西更好。当其他的人们知道我们的妒忌时,他们变得吝惜他们的较好境况并急于对我们由于妒忌而易于产生的敌意行为采取防范措施。所以当妒忌为被妒忌者意识到时它在总体上是有害的:妒忌他人的人打算采取一些行动,如果此种行动仅仅是极大地缩小他们之间的差别,就于双方都有害。所以康德十分恰当地把妒忌作为仇恨人类的一种恶来加以讨论,①我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康德对妒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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