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定义需要进一步评论。首先,正如康德所注意到的,在许多场合,我们是公开地把其他人的更大的善作为可妒忌的东西来谈论的。所以我们可评论一个婚姻或家庭的可妒忌的和睦和幸福。与此类似,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说他妒忌后者的更好机会或成就。在这些温和的妒忌———我愿意这样称呼它们——的场合,人们不会带有或表现出不健康的意志。例如,我们并不希望那个婚姻或家庭会不幸或不和睦。通过这些习惯用语我们肯定着他人拥有的某些东西的价值。我们向他们说,虽然我们没有具有同等价值的类似的善,它们的确值得追求。我们希望他们——即我们与之对话的人们——把这些话当作一种赞美而不是当作一种敌意的表示。稍稍不同的例子是竞赛的妒忌,它引导我们努力去取得他人取得的成绩。看到他们的更大的善,这推动我们在交往中以有益的方式为我们自己追求相似的善。①所以真正的妒忌,和我们自由地表达的温和的妒忌作为对比,是一种怨恨的形式,它既会伤害它的对象又会伤害它的主体。竞赛的妒忌在一定的失败条件和失败感之下,可以变为真正的妒忌。
①见《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2部分,第36节,见M,C。格谐格英译本《纽约,哈珀和罗公司),1964年版,第127页。亚里士多德指出作为激情的妒忌和恶意不是一种手段,它们的名字已经意味着恶。《尼可马伦理学》,第1107页a11。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