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必要把一个制度确定各种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与如何为了某些特定目标而最好地利用这个制度的策略和准则区别开来。①合理的策略准则立足于对允许的行动的一种分析,这些允许的行动是个人和集体按照对自身利益、信仰及相互计划的推测决定的。这些策略准则本身并不是制度的一部分,而宁可说它们属于有关制度的理论,比方说,属于议会政治的理论。一个制度的理论,正象一种游戏的理论一样,一般都把基本规则看作是既定的,它分析权力分配的方式,解释那些介入者可能会怎样利用他们的机会。在设计和改造各种社会安排时,我们当然必须考察各种方案和它容许的策略,以及它倾向于鼓励的行为方式。从理想上来说,这些规范必须如此建立,也就是使人们的主要利益能推动他们向着普遍欲望的目标行动。个人受合理计划指导的行为应当尽可能地协调一致,以达到他们虽然未曾料到却还是对社会正义最好的结果。边沁把这种协调设想为利益的人为统一(artificial identification of interests),亚当·斯密则把这看作是一只不可见之手的作用。①这是理想的制订法律的立法者和督促改造法律的道德家的目标。然而,个人所遵循的对评价制度十分重要的战略策略,并不是公开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虽然它们是由规范体系决定的。
①关于基本的规范和制度,见.R.塞尔,《言语行为》(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33—42页。亦见G,E.M,安斯康波:《论野蛮事实》,哉于《分析》第18卷(1958年);B.J.迪格斯:《规范与功利主义》,载于《美国哲学季刊》第1卷(1964年),那里讨论了对规范的不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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