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关于第三个条件,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也和任何一个社会一样地提供着建设性的选择机会以制止妒忌的带敌意的爆发。无论如何,一般妒忌引起的问题并不要求我们重新考虑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至于具体妒忌,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人类生活所特有的东西;它和竞争相联系,可能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政治正义的更具体的问题,是从追求公职和地位中产生的怨恨和吝惜究竟有多大,它是否可能歪曲制度的正义。没有关于立法阶段的可能的社会形式的详细知识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由正义调节的社会中具体妒忌的危险会比在任何共它合作形式中更大。
所以我的结论是,正义原则引起的可原谅的一般妒忌(以及具体妒忌)不会达到令人担心的程度。这一考察再一次表明正义观念是相对稳定的。我想在这里简单地考察妒忌和平等之间的可能的联系,使平等从各个方面得到规定,就如它在我们所论的正义理论中得到规定一样。尽管存在许多形式的平等并且平等主义也有不同的等级,但是有一些正义观念也被公认为是平等主义的,虽然其中也含有某些实质性的差别。我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都属于平等主义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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