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保守作者曾争论说现代社会运动中的平等趋向是妒忌的表现。①于是他们试图使平等倾向名誉扫地,把他归于那些总体上有害的冲动之类。不管怎样,在这一论题能真正为人们接受之前,人们首先必须论证所反对的平等形式的确是不公正的并最终必定使每个人包括那些较少获利者们境况更坏。然而,正义的两个原则所规定的对平等的要求不等于表达着妒忌。这些原则的内容和妒忌的特性说明了这一点。从原初状态各方的本性来看也是显而易见的:正义观念是在无人为怨恨和恶意驱动的假设条件下被选择的(见第25节)。所以正义的两个原则支持着的平等要求不是从这些情感中产生的。那些肯定正义原则的人们的要求常常表达着不满。但如我们指出过的,这是另一个问题。
要说明正义原则部分地建立在妒忌的基础上,就不得不证明原初状态的一个或更多的条件产生于妒忌的倾向。既然稳定性间题并不需要我们重新考虑已经作出的选择,妒忌的影响问题就必须借助正义理论的第一部分来解决。但是原初状态的每一规定都有-个正当的证明而不需提及妒忌。例如,人们把道德原则的有效性作为提出平等要求的一种恰当普遍的、公认的方式(见第23节)。诚然,有些平等形式是产生于妒忌的。可以令人信服地证明,严格的平等主义,即坚持对所有的基本善的平等分配的学说,是产生于这种倾向的。这意味着仅当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被假定具有强烈妒忌倾向时,这种平等观念才为各方接受。这种可能性根本不影响正义的两条原则。它们规定的与此不同的平等观念在不存在妒忌这个假设条件时也为人们承认。②
可以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把妒忌从道德情感中分离出来的重要性。首先让我们假设妒忌是一个穷困的农业社会中普遍的倾向。这种状况的原因,也许可以说,是这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认为社会财富总量多少是固定的,因而一个人的所得就是另一个人的所失。或许可以说,这里的人们把社会制度看作一种按照习俗建立的不可改变的总量为零的游戏。的确,假如这种信念广泛传播并且善的总量被普遍认为是固定不变的,那么人们必然认为他们的利益是严格对立的。在这种情况下,认为正义就是要求平等份额就是正确的。社会财富不是被看作互利合作的结果,因此,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就没有公平的基础。被视为妒忌的可能事实上就是能或不能被证明为正当的不满。
①见例如迈克尔·格伦尼和贝带·罗斯听泽的赫尔穆特·肖赫的《妒总:一种社会行为理论》(伦敦,赛克公司,1969年版),第14一15章,鄂里引用了许多文献。甚至马克思也在某一点上把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看作是妒忌的表现。见《马点思早期著作》,第153页。
②在这一段及下面的几段中我受益于R.A:舒尔茨的一些极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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