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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52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34 · 第九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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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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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假定有三个条件促使妒忌带着敌意而爆发。首先是我们刚刚指出的心理学条件:人们缺乏对自己的价值和自己去做有价值的事情的能力的自信。第二(即两个社会条件之一),妒忌的爆发在很多场合是由于这种心理学条件被体验为痛苦的和丢脸的。一个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差别被那个社会的结构和生活方式昭然于众目之下,因而不幸境遇常常使不幸者自惭形秽,并常常引导他们对自己本身及其生活方式作更低的估价。第三,他们认为处在他们的社会地位上,除了反对那些获利较多者的有利环境外别无积极的选择。他们相信,要减轻其气愤和低下地位,除了以自己也受损害为代价使那些境遇较佳者蒙受损失之外没有其它办法,除非听认自己变得顺从和麻木不仁。

所以,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必须从许多方面缓和—如果不是阻止—这些条件。就第一个条件来说,显而易见,虽然它是一种心理状态,社会制度却是一种基本的诱因。但我一直坚持认为契约论的正义观念一般地比其它政治原则更坚定地支持着公民的自尊。在公共讲坛中,每个人都由于一种至上的平等而受到尊重,每个人也都拥有在一种最初状态中会被承认为公平的同等的基本权利。共同体的成员们有一种共同的正义感,他们被公民的友谊的纽带联系在一起,我已经在讨论稳定性问题时说明了这些要点(见第75一76节)。我们能补充的是,一些人的更大的利益是为着补偿较少受益者的利益的,没有人认为占有较大份额的人从道德观点来看比别人更应得到这种份额。依德性来决定幸福不能作为一条分配原则(见第48节)。至善原则也同样如此:不管个人或社会表现了何种优点,他(它)们对社会资源的权利始终要由对等正义的原则来裁定(见第50节)。由于这一切,那些较不幸者没有理由认为自己地位低下,而且人们接受的公共原则一般说来支持着他们的自信。至于他们自已和他人之间的差别,无论是绝对的或是相对的,应当比其它政治形式更易于为他们承认。

①这种假设曾有许多作者提出过。例如W。考大曼和R,J.赫林戴尔所译的尼采的《道德的世系》(组约,伦德姆豪新出版让,1967年版)第1部分第10、11、13、14、16节;第2部分第11节,第3部分第14—16节,W.W.霍尔德海姆所泽卖克斯·含勒的《不满》(格伦科,伊利诺斯州,自由出版社,1961年版)第45一50页。对尼采关于不满的概念的讨论,见W,考夫曼的《尼采》(普林斯顿,普林新顿大学出版托,1950年版>第325一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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