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关于正义感起源的思考就具有这种缺陷。他指出这种情感是妒忌和吝惜的结果。由于一些社会群体的成员们吝惜地力求保护他们的利益,那些较少获利者们就妒忌地要剥夺前者的利益。最后,人们认识到他们的这种相互敌视的态度不可能不给自己带来伤害。所以作为一种妥协,他们制订了平等相互对待的要求。正义感是一种反应结构:原来吝惜和妒忌的东西转变为一种社会情感,即坚持一切人的平等的正义感。弗洛伊德相信这一过程典型地表现在保育园和许多其它社会环境中。①然而他的看法之所以似真乃是由于这种看法假定最初的态度得到了正确的描述。只要稍加改变,他描述的那些例子的根本特点就是和原初状态的那些特点一致的。人们具有对立的利益并致力于发展他们自已的善观念完全不等于他们是受妒忌和吝惜驱使的。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对立产生了正义环境。所以,假如孩子们都想争得他们父母的关心和慈爱,人们也许可以说他们都正当地拥有这种平等权利,但绝不能根据这一点断言他们的正义感来源于吝惜和妒忌。当然孩子们常常妒忌和吝惜,但他们的道德概念具有如此的原初性以致这些概念中还不包含任何必要的区分。撇开这些困难不谈,我们也同样可以说他们的社会情感产生于不满,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的感觉。①出于类似理由,人们也可以对保守的作者们说,那些境况较佳者们拒绝获利较少的人们对更大的平等的要求,仅仅是由于悭吝。但是这种论点同样需要进一步论证。假如不首先考察人们真诚地坚持的正义观念以及人们对社会境况的理解,以便了解那些平等要求在多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这些正义动机上的,对于平等要求的这些指责和反指责之中就没有令人信服的东西。
①见詹姆斯·斯特雷奇所译的弗洛伊德的《群体心理学和自我的分析》修订版(他敦,霍格思出版社,1959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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