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的优先性的根据
在描述正义原则时,我通常把它们按词典式顺序来排列,使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这种次序上的优先性的意义我已经作了解释并具体提出了优先性规则(见第39、46节)。我把顺序排列的那些原则称作与一般正义观念相对的特殊东西(见第11、26节)。虽然我提到了这种顺序的理论上的便利,并且尽量说明了它的结果相当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但我们仍然不得不把这种顺序的根据集中起来加以说明。而且,对第一原则的讨论说明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珍视他们对平等的自由的关切的原因。这样,这个理论的全部要素都得到了说明,现在到了考察这种优先性的一般论据的时候了。
早些时我指出过隐藏在自由的优先性后面的直觉观念(见第26节。这个假设是:如果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假定他们的基本自由能够有效地加以运用,他们一定不会为了经济福利的改善而换取一个较小的自由,至少是当他们获得了一定数量的财富之后不会这样做。仅当社会条件使这些权利不能有效运用时,一个人才能接受社会条件的限制。仅当拒绝平等的自由成为提高文明的质量、以便使平等的自由在一定阶段上能为所有的人享有的必要条件时,这种拒绝才能为人们接受。两条原则的词典式顺序是人们在合理的有利条件下一致地追求的一般正义观念的恒久倾向。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历史最终会达到这样一个阶段,从那时起这两个原则的特殊形式将会影响并调节社会。所以必须说明的是,这种排列从原初状态各方的观点来看有何种合理性。显然,作为合理性的善和道德心理原则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将发挥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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