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当自由的优先起调节作用时,并非所有的物质需要都已得到满足。宁可说这些欲望不那么具有诱惑性,不致使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为满足它们而接受一种不很平等的自由。对善的描述使各方能制订一个各种利益(兴趣)的等级表并确定何种日的应当成为他们合理生活计划中的调节因素。在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之前,不可能预先确定他们的自由利益(兴趣)的相对紧迫性。这将取决于获利较少者们的要求,这一点在讨论宪法阶段和立法阶段时已经指出了。但是在有利环境下,在确定我们的生活计划时根本利益(兴趣)最终将获得优先地位。其中的一个原因我已在讨论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时指出过。第二个原因是自尊的基本善具有中心地位,并且人们在一个同他人的自由社会联合中具有的欲望表现着他们的本性。所以,对自由的欲望是各方必然假定所有的人在一定阶段上都将获得的主要的调节性利益(兴趣)。无知之幕迫使他们从他们生活计划的细节中抽象出来,因而导致了这种结果。于是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次序就由此而被确定。
似乎有这样的问题:尽管绝对提高经济利益的欲望会下降,人们对他们在财富分配中的相对地位的关心仍将存在。事实,如果我们假定每个人都希望得到一个相应的更大份额,其结果可能同样是物质充裕的日益增长的欲望。既然每个人都孜孜以求达到一项不可能集体地达到的目的,社会就可能变得愈加忙于提高生产和改善经济效能。这些目标可能变得具有如此的支配性,以致破坏着自由优先的基础。有些人就是以此为根据反对平等的倾向的,他们说人们会对他们在社会财富中的相对份额着迷。但是尽管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很可能存在着追求更大平等的趋势,它的成员们却极少对他们的相对地位本身发生兴趣。我们已经看到,他们不大受妒忌和吝惜影响;大多数人都在按照他们的生活计划做着对他们最好的事,而不会由于其他人的更大愉快和享受而沮丧。所以没有强烈的心理学倾向使他们为更大的绝对或相对的经济福利面降低他们的自由。对物质财富的分配中较高地位的欲望将可能非常衰弱以致自由的优先性不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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