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由社会肯定的每个人的平等公民地位保障着人们的自尊,物质财富的分配则小心地和纯粹程序的正义的观念保持一致。当然,这是以必要的背景制度为条件的,这种制度限制着不平等的范围以便使可原谅的妒忌不致产生。这种解决地位问题的方法有一些值得指出的特点;这些特点可说明如下。让我们反过来假设人们对一个人的评价取决于他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相对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一个较高地位意味着具有比大部分人更多的物质财富。所以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最高地位,而提高一个人的地位就是降低另一个人的地位。因而提高自尊的条件的社会合作就是不可能的。也可以说,地位手段是固定的,一个人的所得即是另一个人的所失。这种情况显然是一种极大的不幸。人们只是极偶然地在追求其自尊方面相互合作。假如地位这种基本善如此突出,原初状态中各方肯定不希望看到他们如此相互对立。因为,这种对立在倾向于使人们难于———假如不是不可能——获得社会联合的善。而且,如我在讨论炉忌时已提到的,如果提供一种善的手段总量实际上是固定的而且不能由合作来扩大,那么,如其它情况相同,正义似乎就要求平等的份额。但是对全部基本善的平等划分,从接受某种不平等来改善每个人的境况这种可能性来看又是不合理的。所以最佳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分配基本自由—这种自由被实际地平等划分以规定所有人的同等地位—\~来尽可能地支持自尊的基本善。与此同时,作为通常理解的分配正义,即在物质财富的相对份额方面的正义,就下降为一种从属地位。所以,我们就有了把社会秩序分为以正义的两个原则为标志的两部分的另一个理由。尽管这些原则允许以不平等的分配作为对于每个人都有利的贡献的回报,自由在次序上的优先性把平等作为尊重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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