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这种观念相反,我一直假定各方在选择一种正义观念时应当受关于社会一般事实的知识的指导。他们自然而然地把制度看作不固定的和在时间中变化的,看作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群体的活动和冲突而改变的。自然的制约是公认的,但人们在形成他们的安排方面不是无能为力的。这个假设同样只是正义理论的部分背景。由此可见,解决妒忌和其它异常的倾向的方法系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例如,不能靠散布虚假的或没有根据的信念来控制这些倾向。因为我们的问题是:如果社会应当符合原初状态中的有理性的人们在具有真实的一般信念时乐于承认的原则,那么应当如何安排社会。公开性条件要求各方去假定,作为社会的成员们他们也将了解那些一般事实。导致最初协议的推理应当是可为公众理解的。当然,在推断什么才是所需要的原则时,我们必须依赖为常识承认的通行的知识和现有的科学上的一致意见。但是没有合理的其它选择。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已经确认的信念的改变,似乎是合理地选择的正义原则同样可能改变。所以,当支持着一个等级社会的相对固定的自然秩序信念被抛弃时——这里假定这一信念是不真实的一—一种指向按顺序排列的正义的两个原则的倾向就建立起来了。对平等的自由的有效保护问题也就日益具有头等重要性。
- 幸福与支配性目的
为了能考察正义的善问题,我将讨论公正制度怎样规定我们对一项合理计划的选择和怎样使我们的善中的调节因素具体化。我将在本节中通过再次考察幸福概念,通过指出把幸福看作是由一个支配性目的决定的这样一种诱惑,来迁回地接近论题。这标做自然会涉及快乐论问题和自我的统一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联系到一起的在一定阶段上就会清楚明了。
(纽约,贝徳明斯特出版社,1968年版),第2卷第435、598页。关于不同社会阶层在宗教中找到的种种根据的一般评论见该书第490一499页。另参见0。怀放因所译的E.特罗希的《基督教会的社会教育》(伦教,乔治·艾伦有限公司,1931年版),第1卷第120—127、132、134一138页,以及金勒的《不满》,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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