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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5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67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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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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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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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坚持说,实质性正义和形式的正义事实上倾向于结为一体,因此,至少那些很不正义的制度是不可能被公正一致地管理的,至少这种情况很罕见。①据说,那些拥护不正义的安排并从中得到好处的人们,那些轻蔑地否认别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人们,对在特殊情形中妨碍到他们利益的法律规范是会毫无顾忌地破坏的。法律一般难于避免的含糊性及其给不同解释留下的广泛余地,会在制定决策时鼓励一种任意性,只有对正义的忠诚才能够减少这种任意性。因此,他们坚持认为凡发现有形式的正义、有法律的规范和对合法期望的尊重的地方,一般也能发现实质的正义。公正一致地遵循规范的愿望、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愿望、接受公开规范的运用所产生的推论的愿望,本质上是与承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公平地分享社会合作的利益和分担任务的愿望有联系的。有前一种愿望,就会倾向于有后一种愿望。这种论点肯定是有些道理的,但我不欲在此考察它。因为只有到我们知道什么是合理的实质性正义原则、知道在什么条件下人们会肯定和依靠它们之后,我们才可能恰当地评价这一论点。一旦我们理解了这些原则的内容、它们的合理基础以及人类的态度,我们或许就能决定实质性正义和形式正义是否是结为一体的。

①见朗·费勒:《法律的道德》(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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