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基本的考虑是:根据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和它的伴随效果),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生活是一种极大的善(见第79节)。这一结论依赖于正义原则的意义以及正义原则在每个人的计划中的优先地位,也依赖于我们本性的心理学特征。契约观点的具体内容把这两方面联系起来。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诸种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它把各种形式的人类活动的实现提高到一个突出的水平;而且,由于人类的社会本性,由于我们的潜能和倾向远远超过任何一个人的生命所表现的程度这一事实,我们不仅由于幸福,而且由于实现我们的潜能的需要而依赖于他人的合作努力。在周围的人们都取得某种成功的情况下,一个人享受着共同活动的更大的丰富性和差异性。而为了充分享受这种生活,我们必须把正义原则作为生活的调节性观念,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肯定我们的正义感。为了把某种事物作为自己的东西来欣赏,我们必须对它怀有某种忠诚。把一个社会的努力结为一个社会联合的是人们的相互承认和对正义原则的认知;正是这种基本的肯定扩大着对整个共同体的认同并使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产生更广泛的效果。个人和群制成就不被看作许多彼此分隔的个人的善。而不去肯定我们的正义感则把我们局限于一种狭隘的观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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