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要结束这段相通冗长的关于公平的正义的稳定性的讨论。需要进一步指出的唯一之点是,一致性使我们得以完成善定义的应用次序。我们首先可以说,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作一个好人(而且具体地说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对一个人的确是一种善;其次可以说,这种形式的社会是一个好社会。第一个论断来自一致性,第二个论断之所以成立,是由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具有人们可以合理地要求于一个社会的那些性质。所以,它满足正义的原则,这些原则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在总体上是合理的;而且,从个人观点来看,肯定公认的正义观念使之成为一个人的生活计划中的调节因素这样一种欲望,是符合合理选择原则的。这些结论强调共同体的价值;一旦达到了这些结论,我对于公平的正义所作的描述也就完成了。
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