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理论展示的三个部分意在通过下面简述的方式建立一个相互支持的统-整体。第一部分描述理论结构的基础,并在对这些观念的选择作出合理规定的基础上论证正义原则。我强调这些条件的自然性,并阐述它们所以被接受的根据:但是这不意味着它们是自明的,或是分析道德概念或道德术语的意义所必需的。在第二部分我考察正义规定的制度的种类以及正义加给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种类。其目的完全是为了说明所提出的理论比共它类似理论更符合于我们所考虑的信念中的那些确定之点,说明这个理论引导我们以在反思中更令人满意的方式修正和推出我们的判断。那些首要原则和具体判断似乎协调合理地结合在一起,至少是在同其它可选择的理论相比较时是这样。最后,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小心地考察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不是一个可行的观念。这使我们提出了稳定性问题和所规定的正当与善是否一致的问题。这些考察不决定第一部分论证中阐述的对原则的最初承认,而是进一步证实它(见第81节)。它们表明,我们的本性使我们能贯彻在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具有一种道德本性。
有些人可能会指出这种证明面临两种困难。第一,它可能引起那种一般的抱怨,说它只诉诸协议这个唯一的事实。第二,对我提供的证明还会有这样的更具体的反对意见,说它依赖于一个具体的正义观念表,让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在这个表中选择;说它不仅假定了人们所考虑的判断方面的协议,而且假定了他们视为选择那些第一原则时的合理条件方面的协议。人们会说,我们在所考虑的信念方面的一致意见将随着不同的社会或社会的不同部分而不断改变。某些所谓确定点可能并不确定,人们也不会为填平他们现有判断之间的沟壑而接受同样的原则。而任何正义观念表,或关于原则的合理条件的一致意见,都肯定或多或少地是专断的。如果这一论点是正确的,那么作为公平的正义就逃不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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