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局限性。
对一般反对意见的答复是,证明是对那些不同意我们意见的人们或当我们犹疑不定时对我们自己所作的论证。它假定在人们之问或一个人自身的不同观点之间存在一种冲突,并寻求说服别人或我们自己相信作为我们的要求和判断的基础的那些原则的合理性。证明是被设计来用推理使分歧意见达到一致的,它首先从讨论中所有各方所共有的见解开始。向一个人证明一种正义观念的正当性,合乎理想的是提供给他一个对于从我们都承认的前提中得出的原则——这些原则又产生出许多和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一致的结论—的证据。所以,仅仅证据本身还不是证明。一项证据只简单表现着前提之间的逻辑联系。但是,一且出发点是共同承认的,或者结论如此具有综合性和如此诱人,以致说服我们同意了它们的前提所表达的观念的合理性,证据就成了证明。
对正义原则的证明从一些一致意见开始是十分恰当的。这是证明的本性。然而比较具体的反对意见在指出论证的力量取决于所诉诸的一致意见的种种特点时是正确的。这里有几点应当注意。首先,尽管可以认为任何选择对象的详细表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是专断的,但是,假如这种反对意见是说所有的详细表都同样专断,那它就是错误的。一份把主要的传统理论包括进来的详细表比一份把更明显的候选对象排除在外的详细表的专断性要少得多。无疑,表明正义原则是一份比较系统地提出的较为综合性的详细表中的最好的选择对象,将加强对正义原则的论证。我不知道可以在何种程度上作到这一点。但我觉得(按照我规定的)这些正义原则将是某种类似于一个完整的详细表的东西中的较可取的观念(这里我假定,假如在复杂性和其它限制性之间有一种更高的联系,那么合理而可行的这一等级的选择对象就是非常有限的)。即使我所提出的论证是合理的,它也仅表明一个最充分的理论(假如存在这样一个理论的话)将更象契约观点而不是更象我们讨论过的其它学说。而甚至这个结论在严格的意义上也是没有得到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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