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其它学说的这些观念加以比较时,就不能简单地说所使用的这个详细表是一个特殊的表了:它包含着来自道德哲学传统的有代表性的理论,这种传统把迄今仍显得比较合理而可行的道德观念的历史地形成的一致意见包括进来。随着时间的发展还可以列出新的可能性,从而,在主要观念经受更严格的考验的过程中,这些可能性提供着证明的更可信的基础。但是对这些事情我们只能期待。在目前,尽可能地把契约学说重新表达出来并把它同几个熟悉的选择对象加以比较是适宜的。这样做并不专断,我们不可能以其它方式取得此种进步。
我们再谈一谈关于合理条件的一致意见方面的那些具体困难。人们应当指出道德哲学的一个目标就是在似乎不存在协议的地方找到它的可能基础。道德哲学必须努力扩大某种现存的一致意见的范围,并努力构想需要我们作更精细的思考的道德观念。证明的根据不是现成的:我们需要时而通过侥幸的猜测,时而通过指出理论的必要条件去发现它们,去恰当地把它们表达出来。正是抱着这样的目的,我们才把选择那些第一原则的各种条件通过原初状态的观念结合到一起。这个观念在于:通过把足够合理的限制引入一个单一的观念之中,所提供的诸种选择对象中的一种就显然是更可取的。我们所希望的是,(那些众所周知的观点中的)一种具体观点的优先性是新近观察到的一致意见的结果,也许是出乎意料的结果。
其次,共同构成一个原初状态观念的那些条件并非不可加以解释。可以认为这些必要条件是合理的,同时,也可以把它们同道德原则的目的及道德原则在建立共同体的联系方面的作用联系起来。这些条件的有序性和终结性的根据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公开性可以被解释为使证明过程能(在某种限定的意义上)得到完满贯彻而不产生不利影响的保证。因为,公开性使每个人都能向所有其他的人们(当他们的行为是可证明为正当时)证明他的行为的正当性而不致自相矛盾或产生其它纷扰的结果。如果我们严肃审视一个社会联合的观念和一个社会—作为此种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的观念,那么公开性就肯定是一个正常的条件。它有助于保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成为它的成员们相互遵循和相互了解这种意义上的一种活动;有助于保证它的成员们遵循同样的调节性观念,保证每个人都以大家一致同意的方式分享全体人的努力带来的利益。社会不是根据对它的那些第一原则的共同认识来划分的。而如果应当把正义观念和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及其伴随效果)结合起来,这一点就不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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