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正义原则的作用并不是以一种唯一的方式被规定的,对它可以做多种解释。我们可以通过考察哪一种解释使用最弱的条件集合来描述最初状态的特征来进行选择。这种看法的困难在于:尽管如其它条件相同,的确是越弱的条件越可取,但是却不存在最弱的条件集合。因为,如果不是无条件的话,弱条件的极小量就不存在,而这一点令人不感兴趣。因而,我们必须找到有限制的最小量,找到一个使我们能构造一个有效的正义理论的弱条件集合。我们应当以这种方式来看待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各个部分。当我单独地考察原则的那些条件时,我不止一次地指出过它们的最弱本性。例如,关于相互冷淡动机的假设就不是一个有要求的规定。它不仅使我们能把理论建立在一个精确得当的合理选择概念之上,而且对于各方不提出什么要求:这样,那些所选择的原则就能调节更广泛而深刻的冲突,即调节一种显明的迫切需要(见第40节)。它还有更大的优点,即用一般条件和无知之幕等等把原初状态的较为明显的道德因素分隔开来,从而使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正义在何种程度上要求我们超出对我们自已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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