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最初的分配是由隐含在“向才能开放的前途”这一概念中的安排所调节的。这些安排以一种平等自由的背景(由第一个原则指定的)和一种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它们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由于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除了保持必要的背景制度所需要的之外),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比方说,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方式就是自然的资质(自然禀赋,即自然的才干和能力)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或得到发展,或不能实现,它们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恶运这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我们可直觉到,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
我所说的自由主义的解释,试图通过下面的办法来改正这一缺陷:即在对才能开放的前途的主张之外,再加上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斤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这里的意思马上就变得不清楚了,但我们也许可以说这意思是指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具体地说,假定有一种自然禀赋的分配,那些处在才下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亦即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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