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到,当状况较有利者的贡献普遍地散布于社会而不仅仅限于一些特殊方面时,那么,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其他人们也将获益看来是有道理的。而且,利益的广泛分布是得到体现社会基本结构的制度的两个特征赞许的:首先,制度的建立旨在推进所有人共享的某些基本利益,其次,各种职务和地位都是开放的。这样,下述情况看来就是可能的;如果立法者和法宫运用他们的特权和权力改善了较不利者的状况,他们也就普遍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状况。假定其他的正义原则被满足,那么链式联系可能常常是真实的。如果情况真的如此,那么我们就可观察到,在正值的贡献的范围里(在那里,所有处在有利地位的人的利益都提高了最不幸运者的前景),任何倾向于完全正义的安排的行动都同时提高了平均的福利和每一个人的期望。在这些假设条件下,差别原则就有与平均功利原则及效率原则一样的实践效果。当然,如果链式联系很少有效且上述情况被人们忽视,在这些原则之间的一致就只是一一件稀罕事。但我们常常设想在正义的社会安排中,象利益的普遍分布这样的情况并不发生,至少从长远看是这样。假如这是真的,这些评论就指明差别原则如何能在特殊情况下解释这些人们较熟悉的概念,虽然还有待于证明:从道德观点看这一原则是更基本的原则。
还有一种进一步的复杂性。在次序中假定的紧密啮合是为了简化差别原则的陈述。不管紧密啮合的链式影响在实践中是多么可能发生和多么重要,下面的情况却还是可以为我们清楚地领悟到:最不利者并不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受到最有利者状况变化的影响,虽然这些变化可以对别人发生有利影响。在这种情形中紧密啮合就失效了。为包括这一情况我们可以表述一个更一般的原则:在一有儿个有关代表人的基本结构中,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差的代表人的福利;其次,为了最差代表的平等福利,要最大限度地增加次最差代表的福利;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为了所有前面的n-1代表的平等福利,最大限度地增加状况最好的代表的福利。我们可以把这看作词典式序列的差别原则。①然而,我将总是以较简单的形式应用差别原则。所以,作为这几节讨论的结果,第二个原则可以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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