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或许发生了一个有趣的反转,可以借用科耶夫版的主奴辩证法来进行思考。在黑格尔那里,主奴辩证法被用来作为证明自我意识的一个例证:主人作为自为存在,“通过独立存在间接地使自身与奴隶相关联,因为正是这种关联,奴隶才成为奴隶”①。黑格尔的原意是说,主人是通过奴隶的中介与物或对象发生关系,最终达到欲望的满足,而奴隶代替主人行使了面对对象的能力,实现了主体的自为存在。不过,在科耶夫那里,这种关系发生了一种微妙的转换。科耶夫说:“主人之所以是主人,仅仅在于他的欲望不针对一个物体,而是针对另一个欲望,因为有一种被承认的欲望。另一方面,在成为主人后,作为主人,他必须寻求得到承认,只有他把另一个人当作奴隶,他才能被承认是主人……因此,主人走错了路。在使之成为主人的斗争之后,他并没有成为在进行这种斗争时他所希望成为的人,被另一个人承认的一个人。所以,如果人只能通过承认才能得到满足,那么以主人身份行事的人永远不可能成为这样的人。”②我们可以简要地分析一下科耶夫的论证:(1)最初的主人和奴隶的构成,是主人通过奴隶指向物的,主人对对象或物的欲望的满足必须通过奴隶的中介,在这个时候,主人的欲望是物,是对象,奴隶只是满足这个欲望的中介。(2)奴隶成为中介的前提条件时,奴隶必须承认主人为主人,也就是说,一旦奴隶不承认主人为主人,主人的欲望就无法满足,从而主人存在着不被承认的危险。(3)主人的欲望发生了改变,即他的欲望不再指向对象或物,而是指向奴隶的承认;为了得到奴隶的承认,主人必须成为奴隶的欲望,即奴隶欲望承认主人,这就是对欲望的欲望。简言之,主人需要成为奴隶(或他者)的欲望,才能成为对欲望的欲望。巴迪欧曾有一个很精彩的评价:“对他者欲望的欲望,去获得他者欲望的欲望。这样,我们在这里看到,在主体本身最核心的地方,主体的构成依赖于他者,这种依赖不仅仅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主体的身份对他者的依赖,不仅仅是从其来源,或可能性,或社会关系等上来说的,而且在最深刻的层次上,也是从欲望上来说的。在他们自己欲望的中介下,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已经与他者相联系了。”①巴迪欧的解释,将主奴辩证法的关系更加推进了一步,主人或者主体的欲望在于得到奴隶或他者的承认,而获得承认的条件是成为奴隶和他者的欲望,这样,他们才能具有对欲望的欲望。
第七章 政字身体
①[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8页。
②[法]科耶夫:《黑格尔导读》,姜志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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