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嘉图看来,确定不变的价值尺度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分配问题。在探究资产阶级社会分配规律的过程中,他首先注意到了地租的特殊性,直接指明了斯密同时将地租作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和决定因素所导致的前后矛盾。李嘉图指出,地租和土地租金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付给地主以获得对土地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的使用,后者则包括地租和投在土地上的部分资本,如建筑物的利息或利润以及折旧费用。土地的肥沃程度是不同的,其耕种顺序是从优等到劣等,从而导致人们在投入一定等量的资本和劳动后得到产品和扣除它们之后的剩余都不同。于是,地租或级差地租就产生了,它是由耕种最劣等土地的生产条件决定的。除了等量资本投在不同土地上的利润差额之外,还存在等量资本投在同一土地上的利润差额。质言之,规定土地产品价格高低的是用最大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土地产品,而地租决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土地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不论是耕种劣等土地,还是在同一土地上追加投资而导致生产率降低,土地产品价值或价格上涨,级差地租增加。由此可见,地租不是价格的原因而是其结果,也不是价值的构成因素,应当废除旨在限制谷物进口的《谷物法》。
这样看来,土地的占有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地租本身并不涉及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而造成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李嘉图由此得出结论:商品的价值要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其中,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它是由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利润则是商品的价值中支付工资以后的剩余额。工资和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必然是此大彼小、互相对立的关系,由货币价值变动而引起工资上涨的情况除外。如果工资上涨是由劳动者的报酬提升或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困难增加而引起的,就会引起利润的降低。“当我们判断地租、利润和工资的涨落时,所根据的是某一农场的全部土地产品在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三个阶级之间的分配情况,而不是这种产品按公认为可变的媒介计算的价值。”①应当根据任一阶级获得的产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不是他们所获得的绝对产品量,来正确判断地租率、工资率和利润率的变动。在总产品增加的情况,如果地租、工资和利润增加的倍数一致,那么任何一项都不会有相对的变动;相反,如果工资和地租都没有照数增加,剩下的增量全部归于利润,那么此时工资和地租都已降低而利润增加。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
①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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