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为决定分配的前提下,19世纪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堂而皇之”地搬出了所有权,赋予资产阶级社会私有制以“神圣性”。他们将“所有权”和“司法、警察对它的保护”作为考察分配的两个要点。这显然是继承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章中的做法,其实质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社会上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关系归结为某种与历史无关的永恒自然规律的结果,就是把所有权视为永恒观念。以此为基础,马克思对这两个要点做了简要的回应:
其一,将所有权(占有①)作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只是一种同义反复式的描述,因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②。它没有对所有权的起源这一问题做任何实质性回答。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在没有弄清楚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就将所有权的进一步形式如私有财产当作不言自明的事实和理论前提,这种做法显然是极为可笑的。确切地说,所有权只是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其充分条件。把所有权视为生产的充分必要条件,认为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及生产,是错误的观点。
其二,作为进行生产的一种保障,现代警察制度和强权一样,都是以某种特定形式存在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所谓“法治国家”中的强者的权利。现代警察制度只是一种法的关系,只是特定社会形式下的生产的暂时性产物,根本不是与所有权发生着偶然关系、纯粹反思联系的永恒事物。生产上的紊乱,尽管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式初步形成和已经衰亡的状态下,程度和影响会有所不同,但仍为一种自然的现象。仅靠现代警察制度,而不是诉诸生产关系的变革,无从解决生产上的紊乱。由此可见,被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当作生产的一般条件,诸如所有权和现代警察制度,不能被用以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形式。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
①在德语中,“占有”(Besit)、“领有”(Aneignung)、“所有”(Eigentum)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占有”是指只能使用而不能随意支配和转让某物;“领有”是具有对自己的物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或是在对某物长期的、实际的、有效占有的基础上,将本不属于自身的这一物品据为己有,并具有对它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所有”则是对某物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与排他权,即能够占有、使用和转让它。整个西方思想史中的所有权理论,在某种程度上都在论证从“占有”到“领有”再到“所有”的实现过程。换句话说,所有权就是让人们对物的占有事实由自然状态转化为权利状态。在“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更多使用的是Aneignung。《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的译者将Besit和Aneignung都译为“占有”。出于使用中译本原文的需要,笔者还是沿用“占有”这个译法,特此说明。
②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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