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时间和货币之间有着上述直接的关系,是否意味着劳动时间能够直接成为货币呢?或者说,劳动的产品直接成为货币呢?用哲学术语可以表述为,劳动时间是不是作为形式的货币的本质?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考察劳动时间能否直接成为货币,涉及这个可能的过程所包含的生产、交换或流通等环节。从生产和相对价值的规定来说,斯密关于“劳动(劳动时间)是用来购买一切商品的最初的货币”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马克思对此也予以部分肯定。但他同时强调,此种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个人用来购买其特殊劳动的特定产品的一种特殊货币。个人劳动只有从一开始就作为一般劳动而不是特殊劳动,也就是说,个人的生产活动一开始就成为一般生产的环节,才能直接成为一般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生产即个人劳动预先具有的共同性,在商品交换产生之前,最先赋予个人劳动以一般性质。生产的社会性作为前提参与消费,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而不是互相独立的个人劳动或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为中介。这个前提本身就起着中介作用。相反,在以个人的独立生产活动为前提的情况下,商品交换起中介作用,交换价值和货币都是这种关系的表现。个人劳动不直接具有一般性,个人劳动的产品只有通过货币的中介作用才能获得一般性。由此可见,将个人劳动的产品直接设定为货币即已经实现的交换价值是自相矛盾的做法,更是一种不可能的历史“倒退”,因为它等同于将个人劳动直接规定为一般劳动,从而否定了使劳动必须成为货币和交换价值并依赖于私人交换的那些条件。
从交换或流通的环节来考察,正如商品不能直接转化为货币一样,劳动时间本身也不能直接成为货币,这等于要求每个商品直接成为自己的货币。一定份额的劳动时间不是表现在自己直接的和特殊的商品上,而是表现在某种间接的和一般的商品上。劳动时间只是作为一般的象征性对象恰好存在于被设定为货币的那种特殊产品中,而不是作为一般的、与商品自然属性相脱离和相分离的交换对象而存在。后一种存在形式又是直接实现货币的条件。只有通过劳动时间的对象化来达成上述条件:劳动从而劳动时间的一般性,使劳动产品成为交换价值,进而赋予商品以货币的属性,这种属性又意味着货币能够脱离商品而独立存在。此外,作为主体的劳动时间和决定交换价值的一般劳动时间是有差异的。劳动时间原本只是作为主体以活动的形式存在着,即同一的事物。它本身可以交换,成为决定交换价值的一般劳动时间,但这种劳动时间却在质和量上都被规定了,不再是一般的、自我等同的事物。同理,特殊的商品和产品同作为客体的劳动时间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劳动时间不能成为作为形式的货币的本质。
第四章 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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