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它作为价格标准不完全是同一回事。马克思分析说,货币作为商品之外的独立存在物,使得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价格是有差别的。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直接规定性,而价格则是商品的反思规定性,因为它表现为商品对货币的外在关系。商品的自然存在即作为使用价值,和它的直接规定性相分离。在价格中,商品在与货币发生关系的同时,又只能观念地而不是实在地表现为货币,因为货币具有和商品不同的实在性。货币作为价值尺度这种最初的规定,总是充当计算货币,与其现实存在即充当货币商品的数量无关,其原因在于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就是交换价值的尺度,即生产费用或劳动时间。价格作为货币的想象额,本身也不需要一定量实在的货币①。但是,货币的自然物质实体仍具有本质意义,因为货币作为商品的价格不是交换价值,不是对一切商品的一般的关系,而是一定重量的金银。由此可见,货币由价值尺度向价格标准的转化,必然需要一定的过程。“把一切商品作为价格作为被计量的交换价值来规定,这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只是逐渐发展的,是以经常的交换为前提的,因此是以商品经常作为交换价值来比较为前提的”②。以斯图亚特为代表的货币观念本位学说的错误就是将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它作为价格标准完全混淆了。
(二)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形式规定性
在商品流通中,交换价值在价格上观念地转化为货币,这并不足以完成商品的实际交换。交换价值还需要实在地转化为货币,同货币相交换,然后再作为货币同商品相交换。用公式表示就是W—GGW。只有通过这种以货币为中介的运动,商品才能作为交换价值而实现。同样,只有通过商品实际地同货币相交换,或商品同实在的货币相交换,价格才能得以实现。在上述过程中,货币表现为交换手段、流通手段和价格的实现者。虽然价格的实现表现为货币流通的结果,但它仍然是商品流通的前提。“商品只有事先观念地转化为货币,即获得价格规定,表现为价格,才能实在地同货币相交换,转化为实际的货币。”①
第四章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马克思认为,货币最初作为独立的交换价值,是一切商品的代表:而一切商品作为价格,即实现在头脑中的交换价值,则在任何形式下都是货币的代表。这样看来,商品观念地转化为货币同实在的货币量根本无关,一来从它自身的过程来说根本不需要任何实在的货币,二来商品通过货币来计量的尺度就是交换价值的尺度,即生产费用或劳动时间,而不是货币的数量,詹姆斯·穆勒货币数量论的错误就在于忽视了这一点。
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5.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