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规定虽然产生于现代信用制度形成之前,但随着现代信用事业的发展而表现得更为明显,它作为支付手段的作用在范围上大大超过了它作为流通手段即买卖中介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现代生产方式发达,因而信用事业发达的那些国家里,货币事实上几乎只是在零售贸易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小额贸易中以铸币的形式出现,而在大规模交易领域里几乎只表现为一般支付手段。只要支付平衡,货币就表现为转瞬即逝的形式,即相交换的价值量的纯粹观念上的、想象的尺度。货币的亲自参与只限于结算为数较小的差额。”①与现代信用制度相适应的不再是简单流通,而是复杂流通。后者彻底扬弃了货币在简单的金银流通中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物质的重要性。
第三,货币作为世界货币。
关于货币作为世界货币这一新的规定,马克思是通过区分货币在国内流通(国内贸易)和世界流通(世界市场)上的形式,并且从以下两个维度得出来的。
第一个维度:货币作为货币本身的前两个规定即贮藏货币和一般支付手段,使它变为世界市场上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不论是从概念还是从存在方式来说,货币都变为一般商品,因而是贮藏货币和支付手段之外的新规定,是对前两种规定的否定的统一。如前所述,货币只有表现为商品本身,才能成为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只要金银表现为货币,它就同国内流通和世界流通发生关系,且不被后两者所吸收而保持独立性。这样,金银充当货币采取贮藏货币的形式,不论是被看作财富一般,还是被看作未来生活资料的可靠物质贮备,都将作为后备基金用作国际支付手段。在国内贸易中,货币完全被当作一般支付手段发挥一般交换手段的职能;相反,在世界市场上,这两种形式的关系被颠倒了过来。支付平衡机制遭破坏的程度越是严重,货币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发挥国际支付手段的功能表现得越是明显。为了支付国际贸易中的差额,货币首先要贮藏货币的形式,以金银实体形式而存在。此时,金银在货币形式上作为抽象财富,在履行国际支付手段时,使用的不是它们的职能,而是它们本身,故而能够打破特殊使用价值的特殊需要对交换价值的限制。正是金银作为一般等价物从而作为商品本身的存在,才使它在世界市场上不受任何要求直接使用金银的需要的限制。概言之,货币在以金银的形式用以支付国际贸易差额时,就等于复归到商品本身这个本质规定上获得新的形式规定。
第四章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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