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到了货币关系中,个人在物质上彼此为对方存在才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货币关系中,不论是自然发生的共同体,还是由个人自觉组成的共同体,对于个人都表现为外在的、偶然的、物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正是独立的个人相互交往而表现的社会联系,对于他们同时表现为物的必然性和外在的联系,恰好表现出个人的独立性。“对于这种独立性来说,社会存在固然是必然性,但只是手段,因此,对个人本身来说表现为某种外在的东西,而在货币形式上甚至表现为某种可以捉摸的东西。他们是作为社会的个人,在社会里生产并为社会而生产,但同时这仅仅表现为使他们的个性对象化的手段。”①
其次,流通中的劳动的特殊化是对个人自由的肯定。
如果个人生产的是自己直接的生活资料,那么他的生产就不具有社会性质,其劳动就不是社会劳动。而在相反的假设下,个人作为私人进行生产的内容就由社会联系所决定,从而使他的生产具有社会性质。与此同时,作为这种社会联系的一环,个人为满足所有其他个人的需要而劳动。对个人来说存在的社会依赖性,并没有让个人失去可以自由从事这种或那种劳动的意愿。相反,个人的天赋、爱好以及所处的自然生产条件等等,自然而然地决定了他对特殊劳动的特殊关系。因此,劳动的特殊化在个人这里实际上表现为,出于他本身精神的和物质的特殊性而采取的一种社会特殊性的形式。在这里,个人将产生于他的本性及其特殊前提中的劳动的特殊性,同时看作需要的某种特殊体系的建立和社会活动的某种特殊类型的实现。这样,分工就被理解为特殊个性的再生产,这种个性因而既成为人类整个发展中的一环,也使个人能够以其特殊活动为中介而享受一般生产活动,参与到全面的社会享受之中,从而彰显出个人的自由。
最后,流通中个人需要和使用价值的自然差别,或者说,个人的劳动和商品的物质差别,实现了主体的完全自由。
个人是他人所需要的某种使用价值的所有者,个人为生产满足他人需要的商品而劳动,这是上述自然(物质)差别的具体表现。它会产生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个人在交换行为中作为契约双方相对立。他们先是互相承认对方的所有者地位,而且将个人意志渗入到自己商品中前者是后者的“人格”,然后按照共同意志即实质上以契约为中介,通过商品的互相转让实现互相占有。其二,个人意识和共同意识相对立,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相对立。个人在进行交换时首先会产生利己意识,即个人对于他人只是手段,而对于自己才是目的。这种利己意识会变成一种互惠意识个人只有同时作为自我目的或自身手段,才能成为他人手段,并最终表现为整个交换行为的内容的共同利益,因为这种互惠意识所反映的互相关联对于交换主体双方都无关紧要,个人的利益对他人有利害关系只在于它成为他的利益。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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