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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9卷 政治经济学批评的逻辑建构 · 第 23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7 · 第四章 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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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9卷 政治经济学批评的逻辑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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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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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种情况下,交换行为在它的法的形式上已经包含着自由的因素,即自愿的交换和不使用暴力进行占有。在后一种情况下,个人同时作为自我目的和自身手段意味着他能够自我复归,进而实现完全自由。普遍利益或共同利益只是私人利益的全面性。它虽然作为事实存在于交换主体双方的意识中,并且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预先存在的,但却不是交换主体的自我意识的决定因素,而只是存在于作为交换主体自身反映的私人利益的背后,存在于在同他人的私人利益相对立的个人的私人利益背后。仅这后一点来说,个人尚且能获得这样一种安慰感:尽管他的私人利益未能得到满足,但他的对立的私人利益的满足,恰好就是被扬弃的对立面即普遍利益的实现。不仅如此,个人还能获得这样一种“庄严的”自豪感:当一切个人都不顾他人而实现其私人利益时,恰好实现了作为私人利益总体的共同利益。这样,每个主体都成为整个交换过程的最终目的。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一切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交换主体,即回到自身。因而就是实现了个人的完全自由。①

由此可见,自由这个关系同交换的内容(个人需要和使用价值)、交换的法的形式有关,而同交换的经济形式(交换价值)没有直接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流通从各个方面来看是个人自由的实现;与之相适应,由各个方面构成的流通过程就其本身来看,也就是从它的经济形式规定来看(因为流通过程仅仅是交换价值的运动),则是社会平等而不是社会自由的充分实现。

作为流通的经济形式规定性,交换价值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要素:作为流通主体的交换者、作为交换对象的等价物和作为中介的交换行为。这三种要素虽然也表现为不同于经济内容的自然内容,但在经济形式上都相互联系并统一到交换价值这个规定。对此,马克思做了如下具体解释:个人只是作为主体化的交换价值,即作为价值相等或“活”等价物的人互相对立,因为个人成为交换者,正是交换价值所赋予他们的社会规定。作为这样的人,他们之间甚至不会产生任何质的差别。即使作为交换价值的占有者和需要交换的人相对立,他们也都是同一的、一般的和无差别的社会劳动的代表,并且给出的和获得的是等量的交换价值。个人作为交换主体彼此价值相等和互相对立,因而实现为平等的人,这是在交换行为中被证明的。他们的商品(客体)则实现为等价物。交换主体和等价物的作用是相互的。作为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对象化,等价物本身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彼此价值相等和彼此无关。个人只有通过等价物及其交替才分别表现和证明为价值相等的人,同时也成为彼此漠不关心的人。

第四章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不难发现,马克思的上述论证同黑格尔、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参见本书导言的第一部分和第二章的第一部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黑格尔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具有合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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