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抛开后一个重要问题不说,单表前一个问题。从货币的三种形式规定性来看,它实际上只是上述自由和平等关系的现实表现,而决不是要消除这些关系。这一点在货币的前两种形式规定上并不难被理解。马克思分析说,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发挥职能恰好在于使商品表现为同质性的东西,因而能够在量的差别上实现价值相等即成为等价物。在流通着的铸币上,平等甚至在物质上得到了表现,只存在形式上的差别,因为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出现在何人手中是无所谓的,个人都交替地同他人换位。交换者在流通中虽然存在质的差别,即作为卖者和买者相对立、作为商品和货币相对立,但是他们的换位是不平等的同时是确立和扬弃的过程,以至不平等只表现在形式上。就交换的过程来考察,个人对他人都表现为流通手段的所有者,因而本身表现为货币;观念上表现为价格的商品本身也是货币,其身上的特殊自然差别也会不断由于流通而消失。同样,当货币在它的第三种职能上出现时,它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由于扬弃了支付和交换上的一切特殊差别而实现平等。“它使人人在货币面前平等,但是货币只是他们本身的对象化的社会联系。”②
比较难于理解的是,当货币作为贮藏货币出现时,却似乎取消了最初的平等。某个个人可能会比另一个人富有,占有更多的对一般生产的权利证书。然而,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之间的贫富差异决不是由他们在流通中的交往关系本身即互相对立时发生的经济关系造成的,而是同他们的自由意志、勤劳节约和道德品行紧密相关的。个人在流通中以货币形式获得的财富,只能是他以商品形式付出的财富,决不能靠牺牲他人来捞取;个人享受财富内容的同时,他人则占有财富的一般形式。这本身就是一种平等关系。其至连财产继承权所确立的和一直延续下去的不平等也无损于这种平等。个人的最初平等同上述法律关系本身没有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也决不会由个人被他人代替而产生出来。个人生命的自然界限不可避免地会消失个人自由和平等,财产继承权则恰好使社会规律的效力超越这种自然的影响而巩固了它。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个人只是货币的个体化因而也成为不死之物。重要的是,财产继承人只有将货币重新投入流通中,才能使它作为享受品来实现。就像约翰·斯图亚特所说的那样,正是挥霍这个“令人惬意的平等派”①,使得不平等重新成为平等。
第四章 简单流通中的货币形式辩证法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断和第三章开头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360.
②同①361.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