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特别强调了上述结论的适用范围。劳动生产力的任何提高都是资本的生产力的提高:并目这种提高只有是资本的生产力,才是劳动的生产力。只有从这样的观点出发抽象地考察这种关系时,上述结论才是正确的。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形下,问题只是生产力发展和剩余价值增长之间的纯粹抽象关系。一旦不从这种一般形式上来表述时,就属于利润学说的范畴了。
以上是从价值增殖的过程考察得出的结论。如果从生产过程来考察,问题就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那么,这种生产的特殊方式是什么呢?马克思在此并未立即做出专门讨论,而是混杂在关于资本一般的流通过程和利润等的讨论中。此外,他还在讨论完利润后专门增加了关于机器的分析。
首先是劳动的协作。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力的增长是由于劳动的集体的和联合的性质,即使劳动之间的简单协作也决不是劳动量的单纯增加。生产过程中的工人联合不是工人本身进行的,而是资本造成的;他们的联合不是作为工人自身的存在,而是作为资本的存在,这种联合对于工人是偶然的。不仅如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通过资本而实现的联合,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并且所涉及的不是劳动本身,而只是劳动的产品,因为工人只是围绕资本劳动而自在地存在着。①当然,工人在这里只限于同积聚的资本相交换而联合,因而会随着产品被生产出来迅速消失。
第五章 资本一般及其生产总过程(上)
①“资本给各种独立的和分散在各处的手工织工、纺工等等活干(这种形式至今还同工业并存)。可见,这里生产方式本身还不是由资本所决定,而是由资本所遇到的。这些分散工人的统一点,只在于他们同资本的相互关系,在于他们生产的产品在资本手里积累起来,从而他们创造的超出自己收入的剩余价值也在资本手里积累起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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