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表
由上表可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与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个人必须凭借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才能占有土地,“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①。在上述土地所有权形式下,个人绝不可能像单纯的工人那样以单个的点的形式被表现出来。共同体与个人是紧密相连的,一方面,个人本身作为某一共同体成员就是基本前提,因为共同体是个人对土地关系的中介。另一方面,个人对土地所有权的一定的形式又决定了共同体现实存在的具体形态,不管这种以共同体成员身份为中介的所有权是表现为共同所有权,还是共同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并存,抑或私人所有权在它同共同体所有权的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若要使共同体本身照老样子存在下去,就必须让共同体成员的再生产在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下进行。一旦个人试图改变自己与共同体的关系,他就是在改变与破坏共同体,同样也在破坏作为共同体的经济前提的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当然,这种经济前提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作为它“本身的辩证法”的奴隶制的发展、土地占有的集中、贫困、货币关系、战争和征服等都会破坏和影响它。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发展的基础都是单个人对公社的被作为前提的关系或多或少是自然地或又是历史地形成的但已变成传统的关系的再生产,以及他对劳动条件和对劳动同伴、对同部落人等等的关系上的一定的、对他来说是前定的、客观的存在。因此,这种基础从一开始就是有局限的,而随着这种局限的消除,基础就崩溃和灭亡了。……在这里,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是同原始关系相矛盾的。”①
第五章资本一般及其生产总过程(上)
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77.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