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判蒲鲁东的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讨论了所有权的最初形式。
首先,所有权最初意味着人对自然的占有,即人以共同体天然成员的身份为中介,将其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他本身的自然前提与身体的延伸。人本身的存在以及人在劳动之前以前提方式存在的对自然的改造关系(即人对土地的关系)才是所有权的起源。个人以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存在也就意味着:在两者的关系中,共同体是主体,而个人是客体。因此,这里的自然生产条件具有双重性质:(1)是主体的自然;(2)是客体的自然。由此可见,所有权就是人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即“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并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中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因为土地同时既是原料,又是工具,又是果实)看作是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③。
其次,最初的所有权只有通过生产本身即人对生产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tatige,realeBeziehung)才能实现(verwirklichen)。也就是说,人只有通过能动的生产活动才能获得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即实现现实的占有(wirkliche Aneignung)。
第五章 资本一般及其生产总过程(上)
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0.
②同①481.
③同①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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