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但不是行为本身。
作为非独立行为,维特根斯坦用他的规则概念和服从规则概念所阐明的操作活动(Operation)与身体活动的地位是相似的。
思想活动和言语活动永远都只能在其他行为中连带完成。它们至多可以在行为的准备实践中获得独立一比如,一位拉丁语教师在课堂上用主动态的例句,来讲解被动态的转型。
这也说明,社会游戏模式具有特殊的启迪作用;维特根斯坦主要是用象棋来解释其操作规则的。当然,他没有发现,这种模式的价值十分有限。我们完全可以把计算或言说看作是一种实践,而且是通过算术规则或(各种语言的)语法构成的,这就和下象棋用公认的游戏规则是一样的。但是,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这就和连带完成的胳膊活动与依靠同样的胳膊活动而完成的体操运动有所不同是一样的。我们用算术规则或语法规则,建立起符号对象,比如演算或命题;但它们是不能独立存在的。通常情况下,我们是用演算或命题来完成其他的行为,比如完成家庭作业或发出命令。通过一定的操作活动而形成的东西多少是具体的,可以用是否符合规则或是否完整来加以评判;但和行为不同,它们不能用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正确性等来加以判断;它们由于只是作为其他行为的基础,所以才与世界建立起一种联系。操作活动与世界毫无关系。
此外,这一点还表现在:操作规则可以用来确定一个通过操作而形成的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具备完整形状,这就是说,它可以让人们理解这样一个结构,但无法解释这个结构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操作规则可以告诉人们随手涂写的符号是命题、测量还是计算,一定情况下还可以告诉人们计算的是什么。一个人在计算,而且算得很准确,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如果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搞清楚行为规则,比如说,学生写这个纸条的目的是要解答数学作业。运用数学的演算规则,我们可以证明1,3,6,10,15………21,28这个数列是可以成立的,但我们无法解释他为什么要把这个数列写在纸条上。我们所解释的是符号结构的意义,但不能对其事件做出合理的解释。操作规则没有解释力量;因为,和遵守行为规则不同,遵守这些操作规则并不意味着,行为者与世界中的事物建立起了联系,并且把和推动行为的理由紧密相关的有效性要求当作行为的指南。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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