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实践的角度对行为规范加以评价,这样做与对目的理性行为规则的效果加以检查比较起来,无疑会给解释者带来更大的困难。但是,规范调节的行为和目的行为基本上都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
戏剧行为模式大抵也是如此。在戏剧行为模式中,行为者通过把自身部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而与其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建立起联系。而且,这个形式的世界概念还提供了一个评价的基础,供行为者和解释者共同使用。解释者可以通过掌握行为中的欺骗因素或自我欺骗因素,而对这个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解释者也可以通过把行为者表达的表面涵义与行为者的内在意图进行比较,来揭示自我表现当中潜在的策略特征。此外,解释者还阐明了一点,即尽管参与者的表达在主观上是十分真诚的,但在客观上还是言不由衷(他自己对此可能还没有意识),并以此揭示出交往过程遭到了彻底的扭曲。与对客观利益的代理评价以及对技术性行为规则和策略性行为规则的经验内涵的检验比较起来,解释无意识动机所使用的深层解释学方法自身还有一些特殊的问题。但是,根据疗法批判(therapeutischeKritik),我们可以找到合理解释戏剧行为的可能性。 173
在社会科学当中,合理的解释方法一直都遭到人们的怀疑。对经济学模式柏拉图主义的批判表明,有一些人对理性抉择模式的经验内涵和解释力量还是持有疑义的;对认知主义哲学伦理学的反对意见以及对黑格尔一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形成的意识形态批判的怀疑则说明,另一些人还不相信行为规范在道德实践层面上能够得到证明,特别是还不相信兴趣(Interesse)具有普遍性;而对精神分析的科学性的广泛批判表明,许多人都认为,无意识概念以及经验表达具有潜在和外在双重意义的观念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我认为,所有这些疑义就其本身而言还都是建立在不可靠的经验假设基础之上。174但我在这里不想对这些争论加以详细分析,因为我不是要证明合理解释的可能性和理论有效性,而是想对一个更加坚定的观点加以论证,这就是:通过意义理解而进入社会行为的客观领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合理性难题。交往行为始终要求得到一种合理的解释。策略行为者、规范调节行为者以及戏剧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主观世界以及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基本上都能够得到客观的评价,对于行为者是这样,对于观察者同样也是这样。在交往行为中,互动本身从一开始甚至就取决于,参与者相互之间能否在主体间性层面上对他们与世界的关联共同作出有效的评价。根据交往行为模式,一种互动要想成功地付诸实现,参与者相互之间就必须达成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又取决于他们对待建立在充足理由基础上的要求所持的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我在下文还会对交往行为的内在合理结构进一步加以分析。这里所要探讨的问题是,行为者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其内在结构在没有参与其中的解释者的理解当中是不是有所反映,如果有,又是怎样一种反映。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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