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里面生活、思考和行动着的人们来说,社会世界……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结构。他们预先已经把社会世界划分和解释成不同的日常现实结构,而正是这些思想的对象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明确了他们的行为目的,规定了他们实现行为目的的手段。196
意义理解是生活世界成员的一种特殊经验。当然,社会科学家也必须使用这种经验。有了这些经验,社会科学家也就获得了他的基本依据。
舒茨赞同韦伯和托马斯(W.I.Thomas)的观点,认为第二个决定是一种假设:
要想解释人类行为,科学家必须追问:我们要建立怎样的个体模式,以及赋予它哪些特殊内涵,才能把观察到的事实看作是个体在理解语境中的活动结果。满足了这样的前提,也就确保我们可以把任何一种人类行为或其结果还原成为这种行为或结果对于行为者所具有的主观意义。197
但对于舒茨而言,这种假设并非仅仅只是一种研究技巧;相反,由此导致了第三个对理论结构的特殊规定。社会科学家提出命题所依赖的理解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和所有参与的成员解释其处境和行为关系所运用的前理论概念建立起联系。舒茨并没有具体阐明,社会科学的“双重解释学”使命为何必然会导致理论与参与者(其表达要用理论来解释)的日常观念建立起内在联系。他只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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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