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还不清楚,如何才能确保从方法论上对一般的交往前提加以反思。齐默尔曼要么必须指明一条进入客观领域的特殊路径,比如为胡塞尔的先验还原210找一个替代物;要么必须指明,社会科学的分析如何才能在依靠日常分析的前提下,通过反思超越日常解释和各自的语境,以便可以对一般的交往前提加以重建。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绝大多数的人种学方法论者在这样一种抉择面前都举步不前:他们不能选择第一条路径,因为这样就必然会和他们的方法论批判观点发生冲突;他们也不愿选择第二条路径,因为这样他们就必须深入到以有效性要求为取向的行为的内在合理结构中去。
伽芬克尔认为,有效性要求纯属现象。在主体间对于有效性要求承认的基础上,任何一种通过交往取得的共识,除了偶然性之外,都是脆弱的和片段的,但毕竟是建立起来了。伽芬克尔没有区分有效共识与无效认可;所谓有效共识,是说参与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出一定的理由;所谓无效认可,是一种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所立足的要么是仗势欺人,要么是巧言令色,要么是精心算计,要么是极度的悲观失望。伽芬克尔认为,合理性标准和其他所有规范一样,都是偶然性解释实践的结果,可以加以描述,但不能加以全面评价,也就是说,不能根据参与者自己设定的标准来加以评价。有效性要求超越了一切地域、时间以及文化的限制,经过人种学方法论训练的社会学家认为,有效性要求就是参与者所说的普遍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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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