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说……“技术”这个特殊领域当中有了“进步”(所谓进步,意味着手段的技术合理性有了改进),也可以说贸易技术领域以及法律技术领域有了“进步”,但前提在于必须把一个明确而具体的结构当作出发点。 47
(c)这就是说,韦伯最初只是从运用手段的角度考察了合理性。后来,韦伯从目的行为中区分了两种合理化内涵,这个时候他才对合理性概念进行了甄别:不仅手段及其运用方式或多或少可以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可以有效地帮助达到一定的目的;目的本身也或多或少可以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在具备一定的价值、手段和其他边界条件时,对目的的选择也可以具有客观正确性。目的理性行为的条件不仅包括手段的工具合理性(可能是主观臆测的,也可能是经验确定的),而且包括根据一定的价值来确定目的时的选择合理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行为如果是合理的,它就绝对不能受到情感的盲目操纵或传统的任意摆布:“行为合理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用有计划地适应利益格局来代替内心对惯常习俗的依赖”。48这样一种合理化是以牺牲情感行为以及传统行为为代价的。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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