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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25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63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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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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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设定,现代法律的发展过程和现代意识结构如果不是同步,那也是平行的。世界观的伦理化,同时也意味着法律意识的合理化;但反之,后传统法律观念的可支配性还不能同现代法律体系的贯彻相提并论。只有在理性的自然法基础上,才可以用形式法的基本概念来重建法律的实质,以便建立法律制度,并在形式上满足普遍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且,这些原则是用来调节商品占有者之间的私人业务往来以及公共管理的相关行为。

按照韦伯的描述,这两个发展过程的平行性(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动机定位和制度体现)并不是很清楚;韦伯把宗教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区分了开来,并强调认为,宗教合理化更加依赖的是经济伦理,而不是法律的发展。这也可能同如下事实有关:理性自然法的形成不能单纯用世界观的伦理合理化来加以解释,而要在更高层面上依赖于科学的发展,因此,也就必须对世界观的认知内涵和道德一实践内涵加以分析。

我们如果这样把宗教合理化的结果(即现代意识结构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形成)同价值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一体化形式)区分开来,那么,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各自所要发挥的论证力量也就很清楚了。发展动力所涉及的问题以及用世界观和价值领域分化自身的逻辑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获得抽象的描述。只有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各阶层的利益格局、社会运动以及社会冲突等进行研究,我们才能阐明: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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