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韦伯探讨社会合理化的关键一点在于资本主义企业当中获得制度化的经营行为的目的合理性;由此,韦伯推导出了其他功能上的要求:
(a)劳动力的目的理性行为取向(这些劳动力被分配到有计划组织起来的生产过程当中);
(b)资本主义企业可以算计的经济环境,诸如货物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
(c)法律体系和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可以为企业的算计提供保障;
(d)国家机器,它批准法律生效,自身还在公共管理机构当中使目的理性行为取向制度化。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韦伯的关键的提问方式,正是这样一种提问方式使得韦伯可以把现代化当作社会合理化加以对待。但是,目的理性行为取向的制度化在社会劳动领域当中又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
社会合理化的过程就是目的理性行为在亚系统中的渗透过程,而且表现为资本主义企业和现代国家机构;在此过程中,需要解释的不是经济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目的合理性,而是其制度化。反过来,这一点又可以结合目的理性规则加以阐明,因为目的理性行为的规范化是一种社会一体化形式,它让目的理性的结构扎根到了个性系统和制度系统当中。正如上文所指出的,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一体化需要:
——一种囊括一切领域的信念伦理,它使目的理性行为取向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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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