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对上述两种立场扼要加以阐述。为了简单起见,我把第一种立场称为“实在论立场”(realistischePosition),它从作为客观存在的总体性的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试图在此基础上对理性行为的条件加以解释(a)。另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现象学立场”(phänomenologischePosition),它从先验角度进入这一问题,并且对具有理性潜能的行为者本身必须把客观世界当作前提这样一个问题加以反思(b)。
(a)实在论者可能仅限于分析具有行为能力的主体确立和实现目标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根据这种模式,理性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效果来介入客观世界。马克斯·布莱克(MaxBlack)指出,一种行为要想多少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并且能够得到客观评判(dianoeticappraisal),就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
1.只有受到当事人实际控制或潜在控制的行为,才适合于作出客观评判;
2.只有具有某种永恒目标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
3.客观评判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对目标的选择;
4.只有在具备了关于意义有效性的局部知识之后,合理的评判才是恰当的;
- 客观评判可以说一直都是以理性为依据的。19
如果我们从目的行为,亦即从能够解决问题的行为入手,20对合理性概念加以阐释,那么,由此派生出来的“合理的”一词也就一目了然了。我们有时候说一种刺激起来的行为具有“合理性”,有时候说一种状态发生改变的制度具有“合理性”。这些反应可以解释为对问题的解决,但忽略了观察者为目的行为所设定的观察反应内在的合目的性(Zweckmässigkeit),并且把这种目的行为当作是一个具有判断能力,而且运用命题知识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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