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世界进程触及人的利益,就应当是一个充满意义的过程。”社会合理化过程当中的悖论是一种经验:“无法从纯粹内在的角度使自我完善成为文化人,或者说文化’似乎可以还原到其中的终极价值失去了意义。”161
我们如果这样来讨论《中间考察》的系统内涵的话,就会清楚地看到,韦伯在直觉当中指向的是一种合理化的或然模式,一种鲜明的现代化设计。韦伯虽然提到了社会合理化的悖论特征,但他对社会合理化的地域特征却缄口不言。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合理化辩证法的真正原因在于:在文化价值领域自身独特性发生分化的过程中,早就已经埋藏了破坏世界合理化的种子,并最终成为现实—而不是在于随着世界的合理化而释放出来的不同认知潜能没有获得均等的制度体现。
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前提在于,韦伯不要为了道德一实践合理性而把宗教博爱伦理的世俗化形式(达到了现代科学和自主艺术的水平)、一种摆脱了其救赎宗教基础的交往伦理纳入考虑范围,而是一如既往地坚持宗教与世俗之间的紧张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还有,现代法律在《中间考察》中没有得到系统的论述。只有在一个地方涉及了现代法律,也就是在把国家秩序当作没有道德一实践内涵的组织手段加以讨论的时候。162但是,在目的理性行为取向制度化过程当中,现代法律和新教职业伦理发挥的作用是相似的。离开资本主义经济往来的法制化,我们很难想象一个脱离了其道德动机基础的目的理性行为亚系统会获得能动性或自我能够稳定下来。因此,韦伯只有在把现代法律的发展与道德一实践合理性的命运隔离开来,并把现代法律的发展看作是认知一工具合理性的进一步的体现,他才能把他在《中间考察》中提出的时代诊断贯彻下去。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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