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的合理化与对当代的诊断
韦伯的合理化理论对法律的阐释可谓既明确又模糊。法律合理化的模糊性在于,它既促使经济和行政行为制度化,也促使目的理性行为亚系统摆脱了其道德实践基础,或者说,法律合理化看起来做到了这一点。生活方式是道德实践意识结构的一种体现;但是,正如韦伯所说,职业伦理原则只有在宗教语境中才能发挥现实作用。我们已经看到,科学发展和宗教发展的辩证法从经验角度证明了,随着宗教信仰体系的崩溃,伦理的行为取向再也不可能稳当地重复下去了。但这种解释不能用到现代法律当中,因为现代法律一开始就是以世俗形式出现的。所以,韦伯在他的法律社会学中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其宗教社会学的策略。在新教伦理中,韦伯阐明了道德实践的意识结构为何无法获得持续的制度化,而对于现代法律,韦伯则变换了一种解释,使它同评价性的价值领域脱离开来,从一开始就能够表现为认知工具理性的一种制度体现。韦伯的这一策略和他在《中间考察》(Zwischenbetrachtung)中所阐述的时代诊断思路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深入探讨法律的合理化之前(2),我想讨论一下韦伯时代诊断的两个重要内容(1)。
(1)当代诊断的两大内容:意义丧失和自由丧失
韦伯在他的时代分析中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加坚持从理论视角出发,认为现代化是普遍历史解神秘化过程的继续。独立文化价值领域的分化在资本主义发生阶段是非常重要的,而目的理性行为亚系统的独立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在18世纪后期发展过程中所特有的。这是两种不同的趋势,韦伯把它们联系起来,使之成为一种个体主义的时代批判。前者涉及的是意义丧失的主题,后者涉及的则是自由丧失的主题。两个主题综合起来,直到今天依然决定着一些社会科学家的进步怀疑论的意识形态,这些社会科学家不想为了他们所宣扬的科学主义而奉献出他们全部的世界观需求。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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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