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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1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18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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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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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未能严格区分文化传统的特殊价值内涵与普遍价值标准,而有了后者,文化的认知内涵、规范内涵以及表现内涵才会独立成为价值领域,并形成自己独有的合理性结构。价值标准的混乱,或带有特殊价值内涵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的混乱,可以在上述引文(第306—307页)当中找到例证。在这段引文中,韦伯区分了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并指出,真实性、规范约束力(神圣性)以及审美性相互之间不能通约,然后,韦伯接着又说道:

这些现象,不过是不同制度的神和价值之间相互争斗的最普遍的例证。无论人们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对于法国人和德国人的价值,我也不知道如何去“科学地”作出判定。这里也有不同的神在无休止地相互争斗。172

法国文化和德国文化的价值系统实际上是最好的例子,可以用来证明价值内涵是历史的产物,价值内涵和客观的生活方式一样,相互之间不可通约。但价值标准的多元论与有效性内涵的差异性没有关系,因为有效性内涵是真实性问题、正直性问题以及趣味性问题分化的前提,它们本身就可以得到合理的加工。

所以,不管经济活动、法律活动或艺术活动(在每一种活动当中,文化知识都发展了它的相应的普遍有效性内涵)如何分化,都决不会引起不可调和的生活秩序之间的冲突。这些文化行为系统处于文化价值领域与社会行为系统之间。文化行为系统与文化价值领域有着直接的关联,而社会行为系统则同经济和国家一样,是围绕着客观价值(财富、权力、健康等)逐步凝聚而成的。只有在不同的价值内涵的制度化过程当中,各种非理性的行为取向的竞争关系才会体现出来。相反,合理化过程紧紧依靠的是三种普遍的合理性结构,它们只是体现了不同的认知结构,它们充其量只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必须在日常交往实践当中的哪些地方建立起联系,以便使个体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取向从一种合理性结构转向其他的合理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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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