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一种联系对于和资本主义社会一起发展起来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是认知一工具合理性结构与规范合理性结构之间的联系。我们在讨论目的理性行为取向制度化过程中已经接触到了这个问题。这样,我们就又回到了如下问题:目的理性的经济行为和管理行为有效地建立起了自己的生活领域,它们不断独立对自由构成了威胁,那么,这个主题与第一个主题有着怎样的联系呢(只是从论据出发,我才认为这个假设是正确的)。
形式法的组织手段尽管建立在后传统的法律观念基础之上,但和道德观念一样,并没有逃脱竞争的命运:竞争要么来自科学,要么来自艺术。相反,在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系统和管理系统之后,又形成了法律系统;随着道德源泉的枯竭,法律系统甚至会变得越来越必不可少,因为它需要代替道德向就业系统输送必要的动机。于是,马克斯·韦伯面临着这样一种选择:要么,淡化他关于没有丝毫道德一实践内涵的“铜墙铁壁”的观念,要么,把道德和法律归人不同的合理性结构。韦伯选择了后者,缩小了道德发展与法律合理化之间的结构相似性。韦伯认为,法律和物质供给以及正当的权力斗争一样,主要是一个可以获得形式合理化的领域。不过,韦伯在这里又一次把价值模式和有效性要求混淆了起来。因为法律秩序要想和经济秩序、政治秩序一样单纯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获得合理化,首先就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在法律的抽象标准(即规范的“正确性”)与价值内涵(比如财富或权力)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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