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关于三个从抽象有效性要求的角度获得合理化的价值领域的理论模式,就逐步被一种多元价值观念(比如真理、财富、美、健康、权利、权力、神圣性等)所取代。而在这些特殊的非理性的价值之间,是存在着无法用理由加以消除的冲突的。如果其中的一些价值凝聚成为合理化的生活秩序的核心的话,那么,合理化内涵也就只能渗透到目的一工具关系当中。就是这个理论模式被韦伯作为例证,应用到了科学性的医疗实践、艺术科学以及法理学当中:
用老生常谈的话说,医学事业的一般预设是这样一个声明:医学科学有责任维持生命本身,有责任尽可能减少痛苦。这种说法是很成问题的。医生利用他所能得到的一切手段,让垂死的病人活着,即使病人恳求医生让自己解脱,即使他的亲人以为他的生命已经失去意义,他们同意让他解脱痛苦,并且他们难以承受维持这种无价值的生命造成的费用—或许病人是个不幸的精神病患者—因此希望他死去,也只能希望他死去,无论他们是否赞同这样做。医学的预设前提和刑法,阻止着医生终止自己的努力。这条生命是否还有价值,什么时候便失去价值,这不是医生所要问的问题。所有的自然科学给我提供的答案,只针对这样的问题:假定我们希望从技术上控制生命,我们该如何做?至于我们是否应当从技术上控制生命,或是否应当有这样的愿望,这样做是否有终极意义,都不是科学所要涉足的问题,或它只有些出于自身目的的偏见。我们也可以拿艺术科学这门学问为例。存在着艺术品,对于艺术科学是一个既定事实。这门学科试图搞清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有这样的事物存在。但它并不提出这样的问题:艺术领域是否有可能是个魔鬼炫技的世界,是个只属于俗世,从骨子里敌视上帝的领域,因为它有着根深蒂固的贵族气质,同人类的博爱精神相对立。艺术科学不追问是否应当有艺术品。或者考虑一下法理学。法律思想的构成部分来自逻辑,部分来自习俗所建立的制度,法理学所要确定的是,根据这种法律思想的原理,什么是法律效力的。因此它只对具体的法规或具体的解释方式是否可被视为有约束力作出判定。它并不回答这样法律是否应该创制的问题。法理学只能这样宣布:如果有人希望成功,那么根据我们的法律体系的规范,这一法律便是取得成功的适当方式。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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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