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适用于一切权利领域的法理学是按照一种生活秩序的模式设想出来的,它和经济以及国家一样,可以从一种特殊的价值角度也就是说,可以结合目的一工具关系加以形式合理化。但在上文提到的例子当中,这一模式仅仅适用于医疗实践。这里所涉及的是从价值的角度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运用问题,也就是说,涉及的是一个职业实践领域当中服务的合理化问题。作为一种拯救实践,它所针对的是一种具体的价值内涵,也就是病人的健康。这种价值在经验层面上被普遍接受,但它涉及的无论如何都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模式,和任何一种普遍有效性要求都没有什么内在联系。当然,这里不包括作为科学部门的医学:作为科学研究,医学针对的不是特殊的价值,而是真理问题。艺术科学和法理学只要被看作是科学部门,它们的情况就同样也是如此。不过,这些学科也可以被运用到职业实践当中,比如,艺术科学被运用到艺术批评当中,法理学被运用到司法和法律普及当中,等等。这样,它们就成了文化行为系统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成了艺术活动和司法活动。但它们和医疗性的职业实践不一样,所针对的不是像“健康”这样的特殊价值,而是从一个普遍有效性要求的角度分化开来的知识系统。在这个方面,艺术活动和司法实践类似于科学活动,而不是类似于健康保健活动。这里涉及的是对作品本真性的评价问题,因为这些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是一些典型性的经验,或者说,所涉及的是对规范问题的加工,在这一点上,艺术活动类似于科学系统,关注的是如何生产经验一理论知识。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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