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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1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22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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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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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不能把医学对经验一理论知识的运用加以普遍化,因为它只能从目的理性行为取向的贯彻角度获得恰当的解释,我们也不能把一切生活领域中的社会合理化看作是手段的合理化,而且,这些手段还是用于具有特殊价值的目的。但是,按照韦伯自己的理论,道德一实践合理性在目的理性的经济行为和管理行为制度化过程中具有核心意义。韦伯如果没有认识到,法律的合理化首先必须从价值理性对制度系统的改造的角度加以理解,然后才必须从目的理性行为取向的贯彻角度加以理解,那就奇怪了。但是,韦伯把现代化过程理解为合理化过程所依据的两个不同的问题相互干扰,到了法律社会学当中也就出现了种种矛盾。

所有这些矛盾可以归结为一个核心矛盾:一方面,韦伯把资本主义的发生所依靠的两种变革和新教职业伦理以及现代法律系统等同了起来。有了新教职业伦理和现代法律系统,道德意识原则在个性系统和制度系统当中也就获得了体现。它们为目的理性行为取向提供了一个价值理性的基础。我在上文已经指出过,韦伯使用的是一种复杂的实践合理性概念,其出发点在于把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协同起来。尽管如此,另一方面,韦伯仅仅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考察了社会合理化。韦伯没有把他用于研究文化系统的总体性的合理性概念运用到制度层面上。对于行为系统的合理性,只有认知一工具合理性结构具有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和政治等亚系统层面上,能够发生结构性作用的只有目的理性行为,而不是价值理性行为。从韦伯的经济社会学、国家社会学以及法律社会学当中,我们肯定可以得到这样的印象:在现代社会中,合理化过程只能始于经验一理论知识,始于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而实践合理性无法独自获得制度化,也就是说,无法获得一种亚系统所特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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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