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共识必须从一种由传统确定的共识转变成为一种通过交往或商谈而获得的共识。如果出现了模棱两可的情况,则用形式的方法来商谈和用实证的方法来确定,什么是应当有效的合法秩序;这样,合理的社会行为就取代了传统的共同体行为:
顺着的自然就是从共识行为向社会行为的转换社会行为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成文秩序………反过来,任何一种社会化几乎都会成为已经社会化的人们相互之间超越其理性目的范围而作出共识行为(“作为社会化前提条件的共识行为”)的源头。指导个体理性行为的范围,在构成上越是丰富多彩,“合理的社会分化”就越是深入;而越是具有社会化的性质,就越是会成为“合理的社会组织”。174
对于目的理性行为的理想型的规范调节,在于用法律的力量自由商定成文法令;建立在法定秩序基础上的制度是“社团”(Verein),而如果一直都要靠一个强制机器来保障原初的商定,那么,这个制度就是“机构”(Anstalt)。韦伯用这些概念描述了社会合理化的趋势:
总的来说……共识行为的目的理性秩序不断扩大。因此,我们必须运用成文条例,特别是要通过把组织不断转换为具有目的理性秩序的机构,才能把共识行为的目的理性秩序明确下来。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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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