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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32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26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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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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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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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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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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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这样一个世界当中,道德行为主体可以把循道宗生活方式的基本原则作为取向,因此,私法主体觉得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纯粹的目的行为。宗教世界观的去神秘化以及世界观的解中心化,为自由而平等的权利伙伴从假设的角度对神圣的法律概念加以转换提供了前提。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观念商定,哪些规范应该具有有效性,哪些规范则应当予以抛弃:

……原先任何地方的人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可以有意识地把具有“法”的性质的行为规则建设成为规范。所谓具有“法”的性质,意思是说得到了“法律强制”的保障。……起初的法律判决当中根本没有“规范”的概念。它们根本没有把自己看作是对既定“规则”的应用,而在我们今天看来,这在判决当中可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即便有时形成了关于一些对行为“适用”和对裁决争端“有约束力”的规范观念,这些规范起初也没有被认为是人类制定成文法规的产物,它们甚至都不可能是人类制定成文法规的对象。相反,它们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是某些特定的习惯本身的绝对神圣性:偏离这些习惯,会招徕恶魔,或者引起精灵的不安,或者引起神明的愤怒。作为“传统”,它们(因而)至少在理论上是不可改变的。它们必须获得认识,必须根据习惯得到正确的解释,但是,人们不能创造它们。对它们做解释,落到了那些了解它们最久的人身上,即身体上“最年长者”,或者宗族的最年长者,或者—经常是—巫师和神职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必须依靠他们对魔力的专业知识而认识某些特别的规则,即同超越力量打交道的艺术规则。但尽管如此,(另一方面),规范也有意识地作为强制性的新规则而产生出来。不过,出现这种情况的惟一途径在于一种卡里斯玛型的启示。要么是对个别判决的启示,判定在具体的情况下什么是正确的,这是原始的启示。要么是对一般规范的启示,判定未来在一切类似情况下必然会发生些什么。相对于稳定的传统而言,这些形式的法律启示是具有革命力量的原始因素,也是一切“成文”法的鼻祖。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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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