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考察了现代法律形式特征的发生过程:
从“法的先知”所给出的卡里斯玛型的法律启示,到法的豪绅所作出的经验型的立法(附加或预先的立法),再到世俗的最高统治和神权统治的暴力机关所作出的法律强制,最后则是受过法律训练的人(专业法律人士)所作出的系统的成文法律,以及在文献和形式逻辑训练基础上完成的“司法程序”。178
施鲁赫特为韦伯研究法律合理化的视角找到了一个恰当的说法:“法律途径的解神秘化”,有点类似于救赎途径的解神秘化。韦伯对这个过程加以了追溯,从开始的“神秘形式主义”一直到当代法律的“逻辑形式主义”。在“神秘形式主义”阶段,遵守法律行为的形式具有仪式主义特征,从而确保了判断在内容上的正确性。而到了当代,法律的规范与法律的内容,也就是程序和内容区分了开来。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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